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拍品名称 | 成都市青羊区同盛路50号10栋3单元4楼7号房屋及附着装修 | |||
权利来源 | 执行裁定 | |||
权证情况 |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本院无产权证原件;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自然人) | |||
拍品现状 | 房屋共有情况 | 被执行人单独所有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监证4877525 | |||
规划用途 | 住宅 | |||
建筑面积 | 82.93㎡ | |||
土地权利性质 | 划拨,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承担土地出让金。 | |||
房屋现状 | 无租赁,拍卖房屋现由被执行人及父母居住。本院负责交付。 | |||
钥 匙 | 无 | |||
抵押情况 | 有抵押 | |||
查封情况 | 本院首查封 | |||
提供的文件 | 《执行裁定书》 | |||
标的情况及瑕疵说明 | 特别提醒:司法拍卖的成都市住房已经纳入限购政策管理范围,竞买参与人应当事先确定是否具有成都市购房资格,必要时可向相关主管部分咨询限购政策。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竞价成功后以无购房资格为由拒绝缴纳成交价款的,按悔拍处理。 1、拍卖房屋可能拖欠物管、水、电、气等费用,具体欠费情况由买受人自行向物管公司等单位核实,所欠物管、水、电、气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因本次拍卖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拍卖成交后,应由买受人垫付买卖双方应交纳的一切过户税费。买受人在签收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20日内可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向本院申请退还依法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买受人逾期未提起申请,视为放弃退还垫付税费。 3、本次拍卖房屋以现场实际情况及网络询价报告载明的情况为准,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不得以质量瑕疵、新旧程度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 4、房屋户口、学位不在拍卖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 5、咨询、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四川优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优拍公司统一安排)。标的物咨询请联系电话:400-9959166、18111253807;标的物看样请登录http//www.sfupw.com网站自助预约,预约成功后请耐心等待电话通知。 |